关于规范市政公用事业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河北金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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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市政公用事业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石家庄、张家口、保定市园林局,石家庄、承德、衡水市水务局,定州市规划局:
  城市道路、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垃圾处理、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作为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为城镇居民生产生活提供必需的公共服务,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市政公用事业具有显著的服务公益性、供给连续性、设施地域性和经营垄断性,其工作作风和服务质量直接影响着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在秦皇岛市供水总公司发生的马超群“小官巨贪”案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对行业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市政公用事业运行管理,预防行业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行政许可审批
  各级市政、照明、园林资质审批部门和燃气、供热、餐厨垃圾处理等企业经营许可、道路挖掘许可、排水许可、户外广告牌匾许可、临时摊位占道许可等所有建设城管许可审批部门,在许可和资质审批过程中,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严格履行审批流程、标准和程序,完善统一“窗口”服务制度,建立科学合理、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严禁利用审批权利“吃、拿、卡、要”,搞人情交易。坚决杜绝领导明示或暗示对不合规的企业予以照顾,或给审批负责人施加压力,干扰正常的审批程序。对在经营许可和资质审批、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钱物、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的部门和负责人,一经查实,全省通报并严格追究责任。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经营许可和资质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撤销或吊销。
二、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道路、桥梁、供气、供热、供水、垃圾、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经营价格及管网工程建设费等收费标准,对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价格不得擅自制定,调整民用价格必须召开听证会。公用事业单位在拟调整经营商品价格时,应明确价格成本构成及利润率水平,不得虚列成本,不得以行贿等手段干预政府定价部门成本监审,降低公用事业定价的科学性、严肃性。坚决杜绝公用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捆绑项目收费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强制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项目,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继续收费。各公用事业单位应当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承诺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增强收费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市场准入退出
  市场准入与退出是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重要环节,必须科学制定标准,严格操作程序,把好市场准入退出关。各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和《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建城[2005]154号)要求,明确市场准入与退出的原则、条件、程序和监管事项,落实市场准入与退出、特许经营权招投标、违规企业信息披露、特殊情况下临时接管以及公众参与监督等规定。要综合考虑成本、价格、经营方案、质量和服务承诺、特殊情况的紧急措施等因素,择优选择特许经营企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和改组改制,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严禁企业在进行产权转让时背离国家法律法规,虚报、瞒报资产,规避核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四、大力提高服务水平
  各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公用事业服务的公开度、透明度,落实办事公开制度,把公用事业相关政策规定、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收费标准、服务承诺以及投诉渠道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又最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和滋生腐败的工作环节作为公开重点,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把本单位的经营状况、财务管理、物资采购、项目建设、人事任免奖惩以等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主动向内部公开,接受干部职工监督。通过推行办事公开,促进公用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深化改革、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纠正以权谋私、以职谋私、以业谋私的不正之风,从源头上预防治理腐败问题,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建立监督约束机制
  各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工作全局。要建立源头治理机制,加强对关键岗位和薄弱环节的管理与监督,制定防控措施,细化防控流程,落实重点岗位人员轮岗、权力分解制度,切实解决一些岗位权力过于集中问题,确保从业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和依规服务。要建立监督约束机制,开展层级监督、定期巡查和专项治理,严肃查处以权谋私,不作为、乱作为,作风粗暴、顶风违纪等突出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要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将市政公用事业运行监管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考察考核之中,严格责任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人的责任。

2015-05-06 17: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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