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办法-河北金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欢迎来到河北金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网站!

咨询热线

0318-2330909

河北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企业信用意识,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建筑业企业素质,规范我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工作,依据商务部、国资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建筑业诚信企业的行业评价工作,企业自愿申报,市建筑业协会及相关部门负责推荐,河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评定。
   第三条 河北省建筑业诚信企业的行业评价范围是取得施工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对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的分公司及非我省、市级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的,不进行诚信企业行业评价。
   第四条 申报诚信企业行业评价的建筑业企业须如实填报和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申请表;
  (二)企业简介(另附历史沿革、经营范围、组织机构、管理、质量、安全、履约、拖欠、经济效益、获奖及受处罚等基本情况文字叙述);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四)企业财务、质量、安全、环保、文明施工、合同、材料采购、劳资、信用管理等方面的主要管理制度目录及文号;
  (五)评价年度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复印件、项目验收合格结论复印件、项目文明工地证书复印件;
  (六)企业取得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等认证证书、获奖证书复印件;
  (七)评价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各一份;
  (八)企业发展战略、技术创新、规划或技术创新措施;
  (九)建设行政相对人守法情况证明原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十)提供"建筑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评价指标栏中涉及的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五条 企业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性负责,如果发现对重要内容弄虚作假的,二年内对其不予以诚信行业评价,并在建设厅建立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和省建协"建协金桥网"上予以公布。
  第六条 河北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工作每年组织一次。河北省建筑业协会每年2月底前受理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业评价的申报。评价期依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业绩和表现为主。
  第七条 河北省建筑业协会成立由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的河北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业评价的评审。河北"省建筑业协会企业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和初审工作。河北省建筑业协会对评审结果送河北省建设厅有关处室和单位征求意见,并在省建协"建协金桥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河北省建筑业协会审定,颁发"河北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证牌。
  第八条 "河北省建筑业诚信企业" 证牌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如被举报或发现情节严重的不良行为和较大质量安全等事故的,经查实后取消其称号、收回其证牌,并在建设厅建立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和省建协"建协金桥网"上予以公布。
  第九条 评价方法根据"建筑业信用评价指标"和"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进行定量打分,满90分以上(含90分)且在审定日期前未发现在"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单项为10分的不良行为者为合格。
   第十条 从事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业评价的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于有影响评价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人员,协会应当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诚信行业评价工作资格。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河北省建筑业协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试行办法》(冀建协字[2008]20号)同时废止。

2016-01-05 17:32:00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