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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量化考核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监督管理,规范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质量行为,落实岗位职责,提高工程质量保证能力,预防质量事故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对我省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量化考核制度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规定
(一)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量化考核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各种质量监督执法检查中,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现场质量管理人员在施工生产期间到岗到位、履行管理职责和施工质量情况进行抽查,按规定程序、标准通过对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统称“项目负责人”)记分形式进行定量评价的监督管理方式。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负责全省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量化考核评价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1、建立全省质量行为违规项目负责人记分信息管理系统;
2、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暂停质量行为违规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
3、负责约谈发生等级以上质量事故、重大质量隐患或因质量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三)各设区市、省管县、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质量行为违规记分处理的具体工作。包括:
1、对项目负责人质量行为违规情况的确认;
2、对质量行为违规项目负责人实施记分;
3、将项目负责人记分录入本级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4、向当地建设监察部门移交责任主体严重违法行为,由建设监察部门依据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管理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不良行为记录;
5、受理被记分的项目负责人投诉及组织调查取证工作;
6、约谈记分超过6分及以上工程相关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7、负责组织本辖区质量行为违规项目负责人教育培训和返岗考试工作;
8、负责对项目负责人质量违规记分超过6分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增加监督执法抽查频次。
(四)项目负责人违规记分标准,依据其违反国家、本省法律法规、工程建设规范、技术标准的情况制定。具体记分标准见附件1、附件2。
(五)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在工程项目正常施工期间,每季度至少对项目负责人实施一次量化考核记分。对实施行政处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质量隐患必须同时严格按照记分标准记分。
(六)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建设中发生变更的,新接替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持证明文件到办理监督注册手续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重新登记并接受质量考核评价,原项目负责人的记分不得撤销,记分值随其转入下一个工程项目。
在检查中发现项目负责人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时,应当分别记分,但对同一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
(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质量监督执法检查中发现项目负责人存在质量行为违规情况时,通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本通知规定予以记分。
(八)全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记分周期和记分方法
(一)记分以一个自然年度为记分周期,即从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
(二)记分初始分值为零,最高分值12分,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清零,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三)记分周期内,当项目负责人记分分值达到6分时,对项目负责人进行违规处理,处理后记分分值仍然保留,继续累积,直到本记分周期期满后,分值清零。
(四)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同一建设项目多项单位工程存在相同违法违规行为时,不重复计分。多项单位工程存在不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分别计分。
(五)本通知所称项目经理,包括总承包企业项目经理及专业承包企业项目经理。对建设单位独立发包给专业承包企业施工的,当专业承包工程存在质量违法违规时,对专业承包企业项目经理计分,不对总承包企业项目经理计分。当施工总承包企业合法分包的工程存在质量违法违规时,对专业承包企业项目经理计分,对总承包企业项目经理减半计分。对施工总承包企业违法分包的工程存在质量违法违规时,对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项目经理分别计分。
(六)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的不同建设项目发生质量违法违规时,按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分别计分,但按最高记分处理。总监理工程师因一项工程被暂停执业资格后不得再担任其它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对发生等级以上质量事故的,若事故发生前项目总监下达过《监理通知》、《工程暂停施工令》或向建设单位报告的,对总监的记分减半。
三、项目负责人质量行为违规处理办法
(一)项目负责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分值达到6分低于12分时,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约谈企业质量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其提交整改报告。项目负责人须参加不少于16课时的质量教育培训。
(二)项目负责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分值达到12分及以上时,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工程停止施工,全面整改,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项目负责人停止执业1年。项目负责人须参加不少于32课时的质量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违规项目负责人在暂停执业期间,企业必须安排资格等级符合要求的人员接替其岗位,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工程项目必须在质量问题整改完成和新接替项目负责人到位后方可继续施工。
新上岗的项目负责人在工作期间发生质量行为违规,同样按本通知要求记分和处理。
(四)省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公布违规项目负责人处理信息。项目负责人因违规暂停执业期间,不得参加工程招投标或担任其它工程项目经理或总监。停业期满后,违规项目负责人应向省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撤销登记,方可继续上岗执业。
(五)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其违规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上报注册机关,建议撤销其注册执业资格,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1、发生等级以上质量事故后,谎报、瞒报质量事故的;
2、发生等级以上质量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3、发生等级以上质量事故后,不配合调查,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或篡改伪造技术资料,隐瞒事实的;
4、停止执业资格期间仍担任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的;
(六)因质量违规需对违规项目负责人进行教育培训和暂停执业处理时,由负责项目监管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出通知(附件3)、(附件4)。
四、记分程序
(一)执行记分的人员为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在执行记分时必须出具《行政执法证》,由两名监督人员共同执行。
(二)监督人员要对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进行监督记录、拍照,或以其他方式留存证据作为处理依据。
(三)当对项目负责人违规行为确认后,应及时发出违规记分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见附件五),《通知单》一式四份,分别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监督机构保存。
(四)在执行记分时,若被记分人不在现场或拒不签字确认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单位人员代替签字确认。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不签字的,监督执法人员注明情况,报告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下达《通知单》留置生效。
(五)被记分的项目负责人如对记分有异议,应在收到《通知单》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监督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书面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经查实确属错误记分或记分依据不足的,应取消或变更记分记录,并书面通知被记分人。
(六)监督执法人员在发出《通知单》后,及时将项目负责人质量行为违规情况报告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查确认后,于《通知单》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记分处理的情况录入本级质量监督信息系统。
五、记分信息管理
(一)全省项目负责人质量行为违规记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记分、违规事实确认以及违规处理等动态管理时,留存均应同时将记分信息录入本级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二)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记分、登记、查询等监督管理制度,及时将下列信息纳入本级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1、违规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2、违规事实简单描述;
3、违规项目负责人的每次违规记分分值;
4、对违规项目负责人的强制教育培训和暂停执业处理记录;
5、违规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时间。
(三)项目负责人平时应当主动查询自己的违规记分情况,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或考试。
六、工作要求
(一)监督执法人员在对违规项目负责人记分、处理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违规项目负责人记分动态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监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举报、投诉电话为0311-87805277。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在全省范围内试行。
附件:1、项目经理质量行为违规记分内容和标准
2、总监理工程师质量行为违规记分内容和标准
3、河北省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质量行为违规集中教育培训通知书
4、河北省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质量行为违规暂停执业资格通知书
5、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质量行为违规记分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5日